修建房屋被电伤 供电公司要当责

2015-12-10 16:14:42 71
原告徐富欲到龙头山镇从事农村建房经营活动,经何正介绍,原告与被告胡亮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胡亮建房,包工不包料,按照实际工时收取费用。原告即按照被告胡亮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因胡亮建房上空有高压输电线路,胡亮先后到营盘村委会、龙头山重建办和
  原告徐富欲到龙头山镇从事农村建房经营活动,经何正介绍,原告与被告胡亮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胡亮建房,包工不包料,按照实际工时收取费用。原告即按照被告胡亮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因胡亮建房上空有高压输电线路,胡亮先后到营盘村委会、龙头山重建办和龙头山供电所反映,要求迁改高压输电线路。2015年3月22日,原告准备浇筑楼顶混凝土,被告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见原告等人在施工亦未阻止,也为有任何表示。11时许,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楼顶的高压电击伤,后经医院治疗,住院52天出院,支付医疗费148144.44元,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估为4000元,50%的部分护理依赖,经济损失合计715122.34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8.03”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影响,社会各行业都应服从、服务于该项工作。被告胡亮选址重建,当地政府没有反对,并按重建政策兑付重建款项,说明政府同意胡亮在该地基上修建房屋。胡亮要求迁改高压供电线路,被告供电有限公司应及时地进行回应,在未迁改线路之前,应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保证重建工作任务按期完成。被告供电有限公司知道胡亮在高压线下建房,应当预见到输电线路会给他人造成危险,其怠于防范、疏于管理,原告触电受伤与被告供电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伤属于自伤自残,故应承担的责任。原告在建房过程中受伤属实,胡亮虽然没有过错,但其是直接的受益人,原告的损失较大,应作适当补偿。被告何正系原告的工人,向原告介绍工程没有不当,不承担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明知施工上方有高压输电线路,但其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徐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00586元。二、被告胡亮补偿原告徐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1512元。(以上人名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