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行骗 锒铛入狱一年

2015-12-15 17:32:25 98
2015年12月9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冒充警察的被告人魏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桥桥头的交警岗亭处盗窃交警制式雨衣一件。2015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欲前往该县贯岭乡,在桂溪大桥
  2015年12月9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冒充警察的被告人魏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桥桥头的交警岗亭处盗窃交警制式雨衣一件。2015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魏某某欲前往该县贯岭乡,在桂溪大桥桥头伺机作案,他身穿窃取的交警制式雨衣,冒充警察,拦下蔡某某的摩托车,要求蔡某某搭载其前往贯岭乡。同年5月18日凌晨2时,当被告人魏某某搭乘蔡某某的摩托车行驶至贯岭乡娅都公路“洞洞岩”处时,被告人魏某某穿上该雨衣,冒充联合执法的警察,拦下李某某拉木材的货车,要求货车司机付某某、鲜某某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并要求李某某出示木材运输手续,在得知李某某没有相应手续后,当场“罚款”1000元。2015年5月18日中午,被告人魏某某冒充警察与贯岭乡林业站及贯岭乡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吃饭。席间,被告人魏某某告知张某某称李某某少交100元“罚款”,张某某遂通知李某某前来补交“罚款”100元。李某某到了之后,魏某某向其索要100元的“罚款”及400元“好处费”。2015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为朋友拦车到绵阳,身穿上述交警制式雨衣,冒充警察,在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青石巷,拦下北川羌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派出所指导员的车辆,当场识破,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东窗事发。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信任并获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魏某某退赔对被害人李某某造成的损失。
  
  (高国健 许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