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做工受伤获赔后,要求所投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周某于2009年1月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和2011年进行了续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原告周某于2009年11月4日在一工地上
近日,永善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做工受伤获赔后,要求所投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周某于2009年1月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和2011年进行了续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原告周某于2009年11月4日在一工地上打工时受伤,造成足后跟和腰椎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周某在获得用工方赔偿后,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于2013年2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原告周某。周某多次要求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
该纠纷经过法院调解后,被告A保险公司愿意赔偿原告周某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金5300元。
法官提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到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金的保险,该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若是单位为职工购买,则是单位给职工的一项福利。若是个人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则是为了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损失上的最大弥补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以生命和人身为标的进行投保,投保人不仅可以重复投保,而且可以获得两份以上的保险赔偿金,也可以获得侵权行为人的赔偿后,再行要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侵权人的赔偿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并不冲突。
因此,保险公司以周某已经从侵权方获得赔偿或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所以周某的起诉应当得到支持。
(张洛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