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与人起冲突,母亲参与殴打须担责

2015-12-18 15:39:12 88
《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近日,纳雍法院雍熙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孩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母亲看见后非但不予制止,反而参与殴打并将他人打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作为孩子父母的代某、李某赔偿原
  《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近日,纳雍法院雍熙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孩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母亲看见后非但不予制止,反而参与殴打并将他人打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作为孩子父母的代某、李某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4500余元。
  
  据悉,原告卢某因在被告李某、代某及小代管理的土地上挖沟引水与代某、李某夫妇的孩子小代发生肢体冲突,小代母亲李某看见后参与争执进而发生扭打致卢某受伤,事发当天卢某以李某及小代打伤自己为由到代某、李某家居住。次日,原告之子小卢与小代之父代某将卢某送到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9天。事后,因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代、代某及李某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农作物损失费共计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向自己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小代系智力残疾人,其与原告卢某发生纠纷后,被告李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理应加以制止,避免损害发生,但李某非但不加以制止,反而参与吵打,导致卢某受伤,小代、李某应对卢某损伤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小代系智力残疾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小代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李某、代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卢某在被告方管理使用的土地上挖沟引水,且在明知小代属智力残疾人的情况下与其争吵扭打,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卢某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由原告卢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代某、李某承担其60%的责任为宜。
  
  据此,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计算出应由代某、李某承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4500余元,应由卢某自行承担的费用3000余元。因争吵中双方互相辱骂对方,均存在过错,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侮辱其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方公开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