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积极赔偿获免处

2015-12-18 15:56:13 94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案件的被告人曾某某系大关县天星镇人,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关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2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案件的被告人曾某某系大关县天星镇人,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关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2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口(小地名赵家田处)持挖锄整理水沟,被害人王某某前来告知被告人曾某某,其已经在自家承包田内打了农药,让被告人曾某某注意牲口安全。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曾某某持整理水沟的挖锄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右锁骨中断打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困难,子女常年在外务工,家中有一个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和年迈的父亲需要其照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