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某日,李某从陕西省射击场上车乘坐某公交公司的某路区间车,当该公交车即将行驶到曲江文化产业聚集区站时,公交司机与小车抢道并紧急制动致使李某在车内摔伤。事发当日李某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一八医院、陕西中德中西医骨科医院门诊治疗,联
2014年12月某日,李某从陕西省射击场上车乘坐某公交公司的某路区间车,当该公交车即将行驶到曲江文化产业聚集区站时,公交司机与小车抢道并紧急制动致使李某在车内摔伤。事发当日李某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一八医院、陕西中德中西医骨科医院门诊治疗,联络某公交公司后,次日转入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造成李某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椎滑脱症、马尾神经损失,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前后共住院60余天。在医院告知风险的前提下,李某放弃手术治疗,自愿要求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李某腰椎滑脱症病情恶化,必须手术治疗,李某诉前自行委托某鉴定机构鉴定后续治疗约需6万元。
案件围绕着李某在车内摔倒有没有过错及李某因最初放弃手术治疗对后续治疗费的扩大有没有过错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某认为其与某公交公司已达成运输合同关系,某公交公司理应将其安全送达目的。某公交公司认为,事发的时候那么多人在公交车上都没有摔伤,而偏偏李某摔伤,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
法院认为李某乘坐某公交公司某路区间公交车,与某公交公司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某公交公司负有将李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某公交公司若要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要么需证明是李某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要么举证证明是李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本案中,某公交公司并未提供上述证据,故对于李某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之所以最初要求保守治疗,是因为某公交公司要求使用国产器材,而国产器材还需要取出来。进口的器材不需取出来,而某公交公司却不愿意,所以其没有做手术治疗。某公交公司认为李某自愿放弃手术治疗,对损失的扩大是有责任的,使用国产还是进口器材不是李某说了算的,要以医生的意见为准。
法院认为,在医院已经做好各项手术准备,若无手术禁忌症,拟近期手术治疗及告知病情可能转归的前提下,李某明示已非常清楚医生介绍的情况和现在病情及转归,要求保守治疗。可见,若在最初及时采取手术治疗,李某的病情可能消除了,正是李某坚持保守治疗,对于后续治疗费的扩大是有过错的,综合考虑各类情况,酌定对于后续治疗费,李某承担10%的责任。至于是使用国产器材还是进口器材问题,因各方均无证据证明,故对此意见不予采信。
公交车给人们的便利出行提供极大的便利,但公交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非常多,公交车抢道、超速时有发生。乘坐过公交车的人都能见识到公交司机的“疯狂”,尤其是突然的刹人,致使乘客惯性摔倒的现象非常多,而一旦发生乘客摔伤,公交公司要面临高额的赔偿。在具体的治疗过程中,患者一定要配合医生的建议积极进行治疗,要根据医生的建议是采用进口器材还是国产器材,否则耽误了病情,造成病情的恶化可能需要对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