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白纸黑字的欠条到法院起诉借款人还钱,一件看似胜算极大的案件,最终却以败诉告终。近日,纳雍法院姑开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在自知诉求于法无据后李某选择息诉,被告杨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手持白纸黑字的欠条到法院起诉借款人还钱,一件看似胜算极大的案件,最终却以败诉告终。近日,纳雍法院姑开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在自知诉求于法无据后李某选择息诉,被告杨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李某与杨某本是素不相识的两个人。2011年6月,在煤矿上班的杨某因工伤致左眼残疾,经多次鉴定为伤残七级。2013年9月的一天,杨某与妻子在某餐厅吃饭谈论此事时,身旁吃饭的李某得知后,主动前往与杨某夫妇交谈,并将二人带到了自己附近的办公室,对被告说可以通过他的关系将伤残等级定为六级,但要支付1万元作为代理费。当天,李某就将杨某的身份证和相关鉴定证件一并收下。此后,李某先后带杨某到六盘水市、贵阳市等地的医院鉴定,但最终结果仍为七级。在鉴定结论未遂其愿的情况下,李某又告诉杨某通过打官司可以得到20万元的赔偿,叫杨某等消息。
2014年10月,当杨某到欲要回证件时,李某要求杨某支付其1万元,并让杨某在事先写好的借条上签字后才将鉴定资料和证件交予杨某。
庭审中,李某始终认为自己手中的借条就是“铁证”,但在陈述借款经过时前后又不一致,开始时说“杨某在街上向自己借的钱,当时没有人在场”,后又说“被告带了个人来,直接到我家,写了这个条子,我就借钱给了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应承担已经归还借款的举证责任。对于形式要件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等,应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借贷金额大小、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规定,李某虽提供了借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款项交付被告,且对借款时的交付经过、借款地点等情况陈述前后不一致,双方关系陌生,故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等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丁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