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某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西安市科技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科技四路与唐延路十字时,恰逢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唐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当日,王某即被送往西安高新医院急救,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急性特重型
2013年10月某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沿西安市科技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科技四路与唐延路十字时,恰逢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唐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当日,王某即被送往西安高新医院急救,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脑室出血(脑室铸型);3.蛛网膜下腔出血;4.左侧多发肋骨骨折;5.左胫骨骨折;6.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7.肺部感染;8.左顶叶多发脑挫裂伤;9.左侧创伤性湿肺;10.左侧血气胸;11.左锁骨骨折;12.左膝、左足皮肤裂伤,在该院住院治疗97天。王某后于前往西安市第九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2.左胫骨平台陈旧性骨折;3.左锁骨陈旧性骨折;4.肋骨陈旧性骨折;5.脑外伤后遗症期并四肢不全瘫,在该院住院治疗31天。王某又于2014年7月7日起多次前往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门诊治疗。王某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2015年3月4日,某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载明王某王某伤残等级分属三级、四级、十级;其后续治疗费约需1万元;其伤残情况应属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车辆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费某观察不周亦事故的同等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1万外,费某需赔偿王某43余万。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是最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每个人都是耳熟能翔的。总体来看,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情况要好于非机动车、行人。这两年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数量呈增加的趋势。电动车违规载人、闯红、逆行等现象非常多。
本案中,费某没有固定工作,家庭贫困,且费某驾驶的车辆未购买商业险,根本无力支付法院判决的赔偿款。王某亦家庭贫困,人到中年也未成家立业,此次事故造成他终身不能行走,需要终身护理。在某中程度认定费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主要是考虑到交强险不分事故责任,能让王某获得一些赔偿继续治疗。图方便、求快捷、存侥幸,这样的心理造成了再一次引发了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给双方家庭都陷入极大的困境中,破坏了两个家庭的幸福生活。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