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王某夫妻二人于2014年10月购得得永善县溪洛渡镇某小区房屋。由于该房屋已建成10余年,原来安装的排水管已不能使用,需要更换,原来设计的地漏需要重新安装。原告的房屋与被告郝某的房屋属楼上楼下关系,二原告的房屋排水必须利用并经过被告的房屋
原告张某、王某夫妻二人于2014年10月购得得永善县溪洛渡镇某小区房屋。由于该房屋已建成10余年,原来安装的排水管已不能使用,需要更换,原来设计的地漏需要重新安装。原告的房屋与被告郝某的房屋属楼上楼下关系,二原告的房屋排水必须利用并经过被告的房屋。原告与被告讲明实情后,被告同意原告更换排水管。原告的水电安装人员于2015年4月开始施工后,除把原来的排水管位置打开外,还新开了两个地漏孔,并打开了一个原有的地漏孔。随后,被告郝某以原告新开孔没有经过其同意为由,不准原告的排水管从其家中通过,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排水管的安装。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永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张某、王某把新开的两个地漏孔和原有的一个地漏孔恢复原状,并对新开孔造成的安全负责;原告张某、王某按排水管道的原有位置安装排水管道,并做好防水和修复好损坏的地方。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很多生活中的小事只要邻居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就能很简单的解决。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若能在更换排水管时,多一些商议沟通,也就不会发生对簿公堂的情况了。
(刘应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