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某日,王某驾驶无号牌的苏风牌电动三轮车(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系机动车)载张某沿西安市南横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张村路处向西左转弯时,与沿南衡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被告白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原告王某受伤,两车受损
2015年5月某日,王某驾驶无号牌的“苏风”牌电动三轮车(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系机动车)载张某沿西安市南横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张村路处向西左转弯时,与沿南衡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被告白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原告王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王某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及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白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行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张某死亡,产生抢救期间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0余元,其中被告白某先行垫付医疗费、丧葬费共计4.6万元。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九级、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白某的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花费维修费1.6万余元。
死者张某与前夫育有三子及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要求考虑王某在本起事故的侵权责任。而白某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及返还多垫付的医疗费。
本案中,王某存在过错,其既是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同时又是赔偿权利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院经过认真分析案情,综合各方花费医疗费的情况,及各方在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三个儿子近九万元。由于王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重大过错,基本上未获得任何赔偿。
这又是一起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电动车违规常见不鲜,占交通事帮的四分之三之多。电动车驾驶人无视交通规则,引发了一起起的交通事故。本案中,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已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没有驾证、违规载人、不让直行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王敬锋 魏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