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移送过来某外国租赁公司诉黄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租赁公司诉称,其与被告黄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并按黄某的指定,购买了某品牌挖机交付黄某使用,之后,黄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期租金,要求黄某支付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移送过来某外国租赁公司诉黄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租赁公司诉称,其与被告黄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并按黄某的指定,购买了某品牌挖机交付黄某使用,之后,黄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期租金,要求黄某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的租金四十余万元(不含首付款四万余元)。黄某辩称,其为按合同支付租金是因为租赁设备坏了以后,售后维修公司来修复设备时,将坏的零件更换后,请求融资公司将安装在租赁设备上的GPS打开,查看机器是否修好,而融资公司要求黄某将到期未付租金支付完毕后才打开,否则不予以打开安装在该租赁设备上的GPS,因此,致黄某无法正常使用该租赁物。因此,黄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协议》,返还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只愿给付自租赁设备坏了后至要求融资公司把GPS打开而融资公司拒绝打开之日止的租金,但黄某要求其先支付的首付款四万余元计入租金。而原告租赁公司认为,首付款四万余元不应计入租金,因租赁设备是新的,不可能一点钱都不支付就交由承租方使用。因此,本案牵引出一个问题:融资租赁中的首付款是否应当计入总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付款应当计入总租金,其理由如下:1.从首付款的定义上看,首付款是付款人为了获得需要的事物而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它与手续费、工本费等有实质性的差别,其应当被计入应当支付的总款项内。2.从承租人以后每期支付的租金总额上看,后每期支付的租金总额远远超过租赁物的实际市场价格。在“融资成本”因素中,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资金以及利息,将在以后的租金中收回,同时,出租人在购买租赁物过程中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比如税款、保险费等,也应计入该“融资成本”,并从以后的租金中得到补偿。3.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来看,对首付款的性质未作定性,按融资公司的说法,承租人所支付的首付款既不是手续费、税费等,也不是租金的一部分,那么融资公司所收取承租人的首付款并没有依据,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租人所支付的首付款,应该获得一定的利益,而按照融资公司的理由,首付款是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的,且不获得相应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则。综上,融资公司收取的首付款应当计入总租金。
因此,法院支持了被告黄某先支付的首付款四万余元计入租金的诉讼主张。
(张朝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