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保护现场负全部责任

2016-02-03 16:43:54 50
2015年某月某日,张某步行至西安市大寨路(东方米兰小区附近)时,适有被告杨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其车在从东方米兰小区附近左转弯进入大寨路时,适逢张某张某沿大寨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车与人相撞,致张某受伤。张某起诉到法院后,要求肇
  2015年某月某日,张某步行至西安市大寨路(东方米兰小区附近)时,适有被告杨某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其车在从东方米兰小区附近左转弯进入大寨路时,适逢张某张某沿大寨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车与人相撞,致张某受伤。张某起诉到法院后,要求肇事驾驶人及保险公司赔偿4万余元。
  
  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和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杨某的车辆仅投保有交强险,在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后,杨某另赔偿张某5千余元,再加上自行垫付的1万余元,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支出1万5千余元,而明年的保费也要上调。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其实是有过错的,她横过马路本身也是很大的违法行为。但由于杨某未能保护现场或标明位置,致使交通事故的无法查明具体的现实。从而只能适用过错推定,认定杨某有过错,而没有标明现场也是违法行为,从而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受害者不仅是驾驶人的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但在救助的同时一定要做好自我保护,随手保护好交通事故的位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