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4日对被告人刘某某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大关县恒利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4日对被告人刘某某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大关县恒利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伙同公司技术员王振友(在逃)等人在大关县、昭阳区、镇雄县等地骗取收集农户身份证复印件,编造农副产品收购相关财务资料,虚构向马会巧、张安明、陈时等28户农户收购牛皮的事实,安排公司会计丁梅(不予起诉)根据提供的资料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96份,票面金额人民币3175500元,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412815元,且该抵扣税额已向国税认证抵扣税款。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实际收购业务而虚开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官释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法律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96份,票面金额人民币3175500元,用于抵扣增值税税额人民币412815元,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属于“数额较大”范围,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