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小利入屋偷腊肉 触犯刑律进牢房

2016-02-24 16:48:18 166
被告人徐良先后三次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435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近日,鲁甸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良与黄合、陈华两次盗窃两桩,其单独实施盗窃一桩,涉
  被告人徐良先后三次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435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近日,鲁甸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良与黄合、陈华两次盗窃两桩,其单独实施盗窃一桩,涉案金额人民币435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4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徐良与黄合骑着车牌号为云C528XX的两轮摩车前往鲁甸县龙树镇照壁村八社,盗得被害人孙选祥家价值人民币870元的腊肉58斤,当二人途径龙树镇照壁村老村公所附近时,黄合被二村民扭送到龙树派出所,被告人徐良当场逃走。
  
  (二)2014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徐良与黄合、陈华骑着车牌号为云C528XX的两轮摩车前往鲁甸县龙树镇新乐村二十一社,黄合放风,徐良、陈华进入被害人李德同家盗得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火腿、腊肉90斤。徐良、陈华携带所盗火腿、腊肉翻越围墙时被人发现,二人即将所盗物品扔在耿忠顶家阴沟内逃走。
  
  (三)2014年3月,被告人徐良骑着车牌号为云C528XX的两轮摩车前往鲁甸县龙树镇照壁村八社,盗得被害人孙选荣家价值人民币1888元的火腿94.4斤,驮到新街卖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徐良犯本罪前有劣迹,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被抓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