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身亡,同桌饮酒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6-02-25 17:25:04 96
在中国,酒的历史几乎与人的历史一样久远,佳节之际,亲朋好友相聚,喝酒助兴自然也少不了,但一定要注意饮酒适量,酒桌不是法外之地,假如因拼酒引发死亡,同桌人可能都要走上被告席。 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原告杨某称被告周某、王某等
  在中国,酒的历史几乎与人的历史一样久远,佳节之际,亲朋好友相聚,喝酒助兴自然也少不了,但一定要注意饮酒适量,酒桌不是法外之地,假如因拼酒引发死亡,同桌人可能都要走上被告席。
  
  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原告杨某称被告周某、王某等人与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某一起在伽师县某饭店喝酒,由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杨某某酒醉后溺水死亡。事后周某、王某等同桌饮酒人及饭店老板刘某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而同桌饮酒人周某、王某等则认为杨某某是成年人,有自控能力,应当对自己的醉酒行为承担责任,同桌饮酒人没有赔偿义务。饭店老板刘某则以不认识死者杨某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死者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应有认知、判断和控制的能力,对过量饮酒的后果应当预见,其在饮酒过程中,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没有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后溺水死亡,因此,死者杨某某应对其过量饮酒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80%的主要责任。而被告周某、王某作为共同进餐、饮酒人,对醉酒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可以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在醉酒人出现不良反应后,同饮者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家人接送、及时留人照顾至酒醒、及时帮助醉酒人,而不应不管不问、推卸责任,未完全尽到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与死者杨某某的死亡事实形成了间接、次要的因果关系,具有一般过失,应按照一定比例对杨某某死亡的后果共同承担20%的次要责任。被告刘某作为饭店的业主,为顾客提供就餐、饮酒的场所,提供在饭店内的安全防范措施,而死者杨某某系因饮酒后离开饭店,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门口后失踪、死亡,因此被告刘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在法官的耐心解说下,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心服口服,没有异议。
  
  法官寄语: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在聚会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劝酒灌酒,如果有成员喝醉了,尽可能将他安全送回家。只要每个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该做的事情,拒绝违规行为,悲剧就能避免。
  
  (王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