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余某某到鲁甸县文屏镇余家湾处祭祀祖坟,在祭祀祖坟的过程中,烧纸引发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为13.8347公顷。森林火灾发生后,余某某及时向鲁甸县110接警中心电话报警2次,并称其上坟时引起了火灾,请求派人前去灭火,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
2015年2月27日,余某某到鲁甸县文屏镇余家湾处祭祀祖坟,在祭祀祖坟的过程中,烧纸引发森林火灾。有林地过火面积为13.8347公顷。森林火灾发生后,余某某及时向鲁甸县110接警中心电话报警2次,并称其上坟时引起了火灾,请求派人前去灭火,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森林火灾发生后,余某某积极参与灭火,并在灭火过程中被严重烧伤,辗转多处住院治疗。经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规,忽视林区防火期用火禁令,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烧纸祭祀祖坟,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3.8347公顷,致使森林资源及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余某某在发生森林火灾后积极报警并参与救火,在现场等待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祖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