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牛某某在鲁甸县龙树镇塘房村其家背后梁子的地里做农活时捡到1支疑似枪支和20多颗钢珠及2颗射钉弹,后其将枪和钢珠、射钉弹带回家里。201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牛某某将捡到的枪支和钢珠以人民币860元的价格卖给昭阳区苏甲乡布初村板栗园
2014年农历腊月的一天,牛某某在鲁甸县龙树镇塘房村其家背后梁子的地里做农活时捡到1支疑似枪支和20多颗钢珠及2颗射钉弹,后其将枪和钢珠、射钉弹带回家里。201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牛某某将捡到的枪支和钢珠以人民币860元的价格卖给昭阳区苏甲乡布初村板栗园社的刘陆波(另案处理)。2015年3月29日14时许,刘陆波从被告人牛某某处购买的枪支被鲁甸县公安局新街派出所民警在其驾驶的云CM80XY的轻型厢式货车内查获。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所卖的由射钉器改制的枪支,系以火药为推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国家的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枪支给他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牛某某的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牛某某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