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问题闹纠纷 重伤他人被判刑

2016-03-04 17:32:00 200
现实中又上演了一出盗匪抢劫的现场,被害人夏文贵在家门口竟然喊起了此山为我开,此树为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的豪言,阻止被告人冷荣过路,但很不幸的是被害人不仅没有抢到钱,反而遭到了过路人的重伤,差点一命呜呼。近日,鲁甸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
  现实中又上演了一出盗匪抢劫的现场,被害人夏文贵在家门口竟然喊起了“此山为我开,此树为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的“豪言”,阻止被告人冷荣过路,但很不幸的是被害人不仅没有抢到钱,反而遭到了过路人的重伤,差点一命呜呼。近日,鲁甸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
  
  2014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冷荣开车经过梭山镇密所村周家梁子社,与前来阻止其过路的被害人夏文贵发生吵打。被告人冷福与其哥冷祥国(在逃)得知此事后,赶到与冷荣一起将被害人夏文贵追到夏文贵家门口,三人共同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夏文贵的头部、胸部、腿部等部位打伤。随后,被告人冷荣电话向梭山派出所报案,并与冷福一起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夏文贵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属六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冷荣、冷福与被害人夏文贵自愿达成145000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夏文贵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冷荣、冷福及同案人冷祥国的行为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祥荣、祥福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夏文贵身体,致夏文贵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害人夏文贵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据此,判决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因过路问题产生纠纷,然而双方没有及时沟通化解,让一起本来很小的事情差点丢了性命,回想事发经过,被害人和两被告人均后悔莫及。(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