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牌车辆肇事逃逸 负全责被判刑还赔偿

2016-03-07 17:48:50 102
近日,马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撞伤他人后逃逸,后被交警认定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责,偿还伤者损失后获得谅解。日前鲁甸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家住鲁甸县桃源乡的马明驾驶二轮摩托
  近日,马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撞伤他人后逃逸,后被交警认定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责,偿还伤者损失后获得谅解。日前鲁甸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家住鲁甸县桃源乡的马明驾驶二轮摩托车(该车未注册登记)驮着乘车人马凤、马伊从桃源乡拖姑村驶往鲁甸县城。行驶至鲁大线K0+950M处时,与马浩驾驶的云CA481XY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浩、乘坐马浩摩托车的孔祥虎受伤。肇事后驾驶人马明驾车逃逸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马浩所受损伤属轻伤,孔祥虎所受损伤属重伤。经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马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安全与马浩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驾车逃逸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马浩、孔祥虎等人的经济损失,且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马浩、孔祥虎的谅解,据此,本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做出以上判决。
  
  点评:本案中的被告人马明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未经登记注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经交警队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