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不成损害第三人权益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2016-03-11 16:48:49 176
2015年12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原告艾买提与被告李辰商议购买李辰的棉花,艾买提于当日驾驶自己的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将棉花拉至被告林小亮的门口时,被告林小亮以李辰欠我的钱为由
  2015年12月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原告艾买提与被告李辰商议购买李辰的棉花,艾买提于当日驾驶自己的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将棉花拉至被告林小亮的门口时,被告林小亮以“李辰欠我的钱”为由,驾驶自己的小汽车横在路上,将原告的车挡在了自家门口。后经村委会及司法所调解无果,2015年11月16日,原告艾买提起诉至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经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调解后,被告李辰向被告林小亮支付15000元后,被告林小亮同意原告将车开走。后经鉴定,原告该营运车辆在被挡期间的损失为3042元。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李辰达成棉花购买意向,被告林小亮以自己与李辰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阻止原告将装有棉花的车辆开走,被告林小亮认为自己挡的是棉花而不是车,挡车是因为被告李辰未将自己的承包费付清,该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李辰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综上,被告林小亮依法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3042元。
  
  判决后,林小亮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经依法查明事实,维持原判决。
  
  (刘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