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与被告程某于2010年同居,并于2011年7月20日生下一名男孩,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至2015年同居期间,因被告长期沉迷于游戏不上班,不回家,原被告双方关系逐步恶化,于2015年9月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原告唐某抚养。现原、被告双方均不愿意抚
原告唐某与被告程某于2010年同居,并于2011年7月20日生下一名男孩,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至2015年同居期间,因被告长期沉迷于游戏不上班,不回家,原被告双方关系逐步恶化,于2015年9月解除同居关系,孩子由原告唐某抚养。现原、被告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就抚养权发生纠纷,遂诉至疏勒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非婚生子女程某由其父抚养,其母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和夫妻关系不同,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因此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并不会因为子女是否是婚生而有所不同,父母对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要承担同样的抚养教育义务,这也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程某作为孩子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孩子至成年的义务,原告唐某应该与被告程某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非婚生子女程某由其父抚养,其母每个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