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属个人

2016-03-28 14:38:05 174
李某家庭不错,在上学的时候,父母就为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成年后,李某找了一男朋友,但因张某家庭条件很差,遭到了家人的反对,但李某偷拿户口册与张某悄悄的登记结婚,婚后,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张某的父母对儿媳很不满意,经常吵架,2015年,原被告由于
  李某家庭不错,在上学的时候,父母就为李某购买了一套房屋,成年后,李某找了一男朋友,但因张某家庭条件很差,遭到了家人的反对,但李某偷拿户口册与张某悄悄的登记结婚,婚后,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张某的父母对儿媳很不满意,经常吵架,2015年,原被告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决定离婚,但就房产分割问题达不成协议。后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将李某父母购买的商品房进行分割。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定该房产为李某的婚前财产,归李某一人所有;对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产应属于李某一方的婚前财产,因此法院依法判定房产归李某一人所有。
  
  (文: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