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冲突时

2016-04-05 11:18:17 91
近日,永善法院收到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邱某认为被告王某砍了自家林权证范围内林地上的柴,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损失。 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争议林地现场勘察。经了解,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所砍柴山属自己祖辈开挖的生地,是没有在任何人林权证范围内
  近日,永善法院收到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邱某认为被告王某砍了自家林权证范围内林地上的柴,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损失。
  
  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争议林地现场勘察。经了解,被告王某认为自己所砍柴山属自己祖辈开挖的生地,是没有在任何人林权证范围内的,且已经经营多年。但查看了原告提交的林权证后,被告王某所砍柴山确属原告林权证范围内,被告王某表示之前不知道此事,也表态在未经相关部门将该处林地确权给自己之前不会再砍这里的柴。见到王某表态,经法院做工作,原告邱某表示之前砍的柴不再追究,当即撤诉。
  
  法官寄语:《林权证》是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是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是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是征占林地获得补偿的唯一凭证;是林地流转的必备要件。所以当你认为的事实和《林权证》不同时,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擅自行动。
  
  (文:王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