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来打鸟 触犯刑法被追究

2016-04-05 14:06:35 172
案情:2013年农历8月的一天,家住鲁甸县江底镇大水井村四社的被告人曾明不法获取一支枪支放置家中用于打鸟。2015年1月9日12时许,曾明与同村的曾耀等人携带买来的枪支外出打猎,当二人走到鲁江公路徐家梁子段时被鲁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
  案情:2013年农历8月的一天,家住鲁甸县江底镇大水井村四社的被告人曾明不法获取一支枪支放置家中用于打鸟。2015年1月9日12时许,曾明与同村的曾耀等人携带买来的枪支外出打猎,当二人走到鲁江公路徐家梁子段时被鲁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明持有的枪支疑似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经司法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曾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明系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国家的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曾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一、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一支,依法予以没收。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