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法院在开展法律宣传时,一名群众王某向法官咨询建设施工合同方面的问题。王某称,某公司项目部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工程转包给了自己,自己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施工期间李某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目前仍欠17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工
于田县法院在开展法律宣传时,一名群众王某向法官咨询建设施工合同方面的问题。王某称,某公司项目部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又将工程转包给了自己,自己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施工期间李某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目前仍欠17万余元工程款未支付,工程已竣工验收。自己去找李某要钱,李某说自己没有钱你应该找公司要钱,去找公司去要钱,公司又说公司与自己没有签订合同,谁同你签的合同,你找谁去要钱,公司与李某相互推脱,自己能起诉发包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王某既可以选择将李某、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将发包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王某将发包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追加李某和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李某和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