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时,发现被告躲藏法院的送达。 法官遂依法向被告释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近日,于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时,发现被告躲藏法院的送达。
法官遂依法向被告释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法院有权留置送达。本案中被告在听了法官的解释后仍然拒绝签收,法官用执法记录仪将整个送达过程拍摄下来后,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被告的家中。
(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