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农村建房热潮正在兴起。但就本县的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的农民建筑队。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
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农村建房热潮正在兴起。但就本县的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的农民建筑队。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场。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欠款纠纷诉至法院。
最近,叶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双方协商修建私人二层住宅楼,并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从合同名称来看,就是一份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经过开庭审理,发现该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看,实为《农村建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因此,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参与大型、复杂的土木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无效的合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指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施工人基本上是个体的泥工、瓦匠等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个体施工队,不可能具备任何资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施工合同规范的大型、复杂的土木建筑工程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只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不能仅靠合同的名称来定性案件,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才能保证每一起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