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家住龙树的李凡启搭乘本村张浩的摩托车一起去上街,当张浩行驶到龙树村罗家湾时与迎面驶来的大客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张浩应付主要责任。李凡启则因受伤严重在医院住了一个月,治疗费花去15000元。出院后的李凡启找到张浩要求
2015年4月15日,家住龙树的李凡启搭乘本村张浩的摩托车一起去上街,当张浩行驶到龙树村罗家湾时与迎面驶来的大客车相撞。经交警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张浩应付主要责任。李凡启则因受伤严重在医院住了一个月,治疗费花去15000元。出院后的李凡启找到张浩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因双方协商无果,李凡启遂诉至法院。
张浩辩称:自己载他不是经营行为,完全是出于好心让他搭顺风车,事后出于道义也补偿了一部分钱,自己不应当承担过多的责任。
李凡启则认为,虽然是自己是无偿搭车,但张浩作为驾驶员其负有安全驾驶义务,理所应当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
主审法官在认定李凡启和张浩的法律关系上借鉴了无因管理,此案中,张浩在驾驶摩托车时未尽到安全行车的义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所以其应对李凡启进行适当的赔偿。据此,法官分别对两人进行了耐心讲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浩一次性赔偿李凡启10000元人民币。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