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土地存争议 诉到法院被驳回

2016-05-03 13:10:09 144
案情:李某与张某系龙树镇相邻两社村民,2004年5月,李某的外公郑某将自己家门前的承包地按200元/亩的价格租给张某耕种,当时双方仅仅是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协议。2008年8月,郑某生病去世,2008年10月,李某外出到昆明打工。直至今年5月,李某打工回家向张
  案情:李某与张某系龙树镇相邻两社村民,2004年5月,李某的外公郑某将自己家门前的承包地按200元/亩的价格租给张某耕种,当时双方仅仅是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协议。2008年8月,郑某生病去世,2008年10月,李某外出到昆明打工。直至今年5月,李某打工回家向张某提出要回自己外公的土地,然而却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声称这块土地是自己并非郑某的。双方争执不下来到龙树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土地的归属问题。
  
  主神法官接到此案后,询问双方是否有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证书,两人表示没有。最后,法庭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土地权属争议不清的应当先由人民政府确权以后法院才有权管辖。据此,龙树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