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林木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周吉福与盐津县某村八户村民达成林木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采伐过程中,同村村民罗明荣向被告盐津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称周吉福非法砍伐了其杉木30余根,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出警调查。经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林木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周吉福与盐津县某村八户村民达成林木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采伐过程中,同村村民罗明荣向被告盐津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称周吉福非法砍伐了其杉木30余根,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出警调查。经林业局鉴定,证实周吉福超范围采伐林木33棵,被告遂组织周吉福与罗明荣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期间,因该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施工,周吉福的林木无法运输被毁损在山林中,周以盐津县森林公安局被告,提起行政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盐津县森林公安局有权对原告周吉福是否超许可范围伐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原告周吉福与案外人罗明荣等人的林木纠纷,在争议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依法进行调解。原告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具体行政行为已侵犯其何种合法权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周吉福认为被告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在调查原告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砍伐林木行为,及调解原告与罗明荣等人的民事纠纷过程中,要求原告不准运走木材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执法人员存在口头或其他方式明确要求过原告在纠纷解决前不准运走林木的行为,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在调查原告是否存在超范围伐木的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向原告发放过对涉案木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或者其他书面材料;至于被告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对周吉福与罗明荣等人的林木纠纷进行调解过程中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