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舒清美不服被告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巧家县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明显不当被撤销。 经查,2014年2月1日,舒清美在为公司采购物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舒清美向被告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舒清美不服被告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巧家县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明显不当被撤销。
经查,2014年2月1日,舒清美在为公司采购物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舒清美向被告巧家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被告于2015年6月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舒清美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事故发生后一年为由,不予受理舒的申请。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受理申请工伤认定案件并作出处理的是昭通市人社局,昭通市人社局以《昭通市工伤认定暂行规定》为依据,将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授权委托给县级人社局。被告巧家县人社局作为受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昭通市人社局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但被告在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加盖自己公章,且告知原告“对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