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熊学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 被告人熊学安在一次赶集过程中就发现失主赵声高家地处一个比较偏僻的位置,2014年5月30日,这天熊学安趁赵声高家无人就将他家一头耕牛盗走,之后以7200元的价格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熊学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
被告人熊学安在一次赶集过程中就发现失主赵声高家地处一个比较偏僻的位置,2014年5月30日,这天熊学安趁赵声高家无人就将他家一头耕牛盗走,之后以72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丁元能,丁元能预付了62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熊学安,尚欠1000元。2014年10月23日,失主赵声高夫妇到龙头山镇八宝村赶庙会回来,途经丁元能家附近,见丁元能在放该牛,便问丁元能该牛的来由,丁元能便称该牛是其向熊学安购买的,当日赵声高乡派出所报案,民警即对熊学安据传,后熊学安供述了其盗窃赵声高家耕牛的事实。次日,民警从丁元能处扣押被盗耕牛,经熊学安辨认后确认该牛是其在赵声高家所盗。当日被盗耕牛被发还失主赵声高。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7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学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熊学安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耕牛已追回发还失主,且将非法所得现金退赔他人,为给失主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