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受刑事追究

2016-05-11 17:43:23 199
2015年9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一陌生男子电话,让其去鲁甸县火德红镇新观音村装载洋芋拉到四川省宜宾市,运费4000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便驾驶云C24493号重型货车到该处装货,并运往宜宾,途径昭通城时李某某通过电话得知其运输的是初烤烟叶。次
  2015年9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一陌生男子电话,让其去鲁甸县火德红镇新观音村装载洋芋拉到四川省宜宾市,运费4000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便驾驶云C24493号重型货车到该处装货,并运往宜宾,途径昭通城时李某某通过电话得知其运输的是初烤烟叶。次日4时10分许,该车行至昭麻二级公路大关县境内大竹林(小地名)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称量初考烟叶净重12120公斤,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该初烤烟100%属于有等级烟叶,经大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烤烟价值人民币5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为他人运输专营专卖烟草,其金额达25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减轻处罚。辩护人马江涛律师提出公诉机关出示的部分证据存在违法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对涉案车辆予以返还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涉案烟叶12120千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涉案工具云C24493东风牌红色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钥匙一把及行驶证,返还车主昆明志弘诚经贸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对判决没有意见,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争取出狱老实劳动,诚实做人。(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