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夫妻结婚之前男方依照当地习惯或者习俗向女方给付彩礼、女方携带陪嫁品结婚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那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前依照习俗向对方给付的彩礼在离婚时能否主张返还?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的离婚案件
当下夫妻结婚之前男方依照当地习惯或者习俗向女方给付彩礼、女方携带陪嫁品结婚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那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前依照习俗向对方给付的彩礼在离婚时能否主张返还?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的离婚案件。
原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因婚前相互之间不够了解而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常为了一些琐事争执不断,并逐渐演变成相互动手打架。故要求与被告田某离婚,并要求田某返还结婚前给付的80000元彩礼。
被告田某辩称,愿意与张某离婚,也认可婚前确实收到了原告给付的80000元彩礼,但是结婚前张某给付的80000彩礼不同意返还,应当视为赠予,不可要求返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于原告张某婚前给付给被告田某的80000元彩礼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如被告所述是一种赠与行为。依照2004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在本案的庭审过程法院查明,原被告已经在叶城县民政局办理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也一直共同生活了5年时间。因此该解释的第(一)项与第(二)项均不适用。法院另查明,原告张某婚后一直住在被告田某家,自己并无住房,婚后也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家中还有父母需要赡养,张某父母也因张某的婚姻负债数万元。因此,法院最终结合原告张某的收入情况、家庭生活环境以及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考虑,认定原告张某给付被告田某80000元彩礼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原告张某生活困难,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向原告索要的彩礼。
通过此案可知,对于起诉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中,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的,是应当予以返还。不符合该解释规定的情形,一般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邵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