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不该拿的东西不拿,这是做人的标准也是法律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拿了不该拿的就构成贪污受贿,公司企业及其他人拿了不该拿的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或者盗窃罪。 案情:被告人康远系巧家清水河砂场的实际控制人,在任云南昊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不该拿的东西不拿,这是做人的标准也是法律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拿了不该拿的就构成贪污受贿,公司企业及其他人拿了不该拿的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或者盗窃罪。
案情:被告人康远系巧家清水河砂场的实际控制人,在任云南昊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巧家昊龙中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清水河电站指挥部指挥长期间,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之间,分四次挪用资金9万元用于清水河砂场的经营;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架设一条厂房至砂场10KV供电线路供砂石料场使用,耗资222169元,该笔费用经被告人审核后从指挥部报销。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9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砂石料场与巧家清水河水电站建设指挥部未建立民事法律关系,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利用公司资金222169元,架设专项供电线路供砂石料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已将挪用和侵占金额退还公司,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康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万元。总和刑期八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万元。
点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就构成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