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了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对男方前几年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生活补助款有争议,女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因此,男方的残疾生活补助款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了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对男方前几年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生活补助款有争议,女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因此,男方的残疾生活补助款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从该法条可知,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男方因交通事故致残所得的生活补助款,也仅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得分割该财产。(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