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和王某居住在石河子市,2013年3月二人在石河子登记结婚,2014年闫某和王某均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闫某被分配到于田县工作,王某被分配到和田县工作,工作后闫某和王某没有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因夫妻两地分居,闫某和王某之间的沟通交流越来越少。2015
闫某和王某居住在石河子市,2013年3月二人在石河子登记结婚,2014年闫某和王某均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闫某被分配到于田县工作,王某被分配到和田县工作,工作后闫某和王某没有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因夫妻两地分居,闫某和王某之间的沟通交流越来越少。2015年初王某辞职到库尔勒市做生意,经常居住在库尔勒市。现在,闫某准备起诉离婚,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闫某和王某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了一年,闫某起诉离婚,应到王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王某经常居住在库尔勒市,闫某应当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