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需谨慎

2016-06-12 11:57:52 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保证人也跟着倒霉。 2015年3月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保证人也跟着“倒霉”。
  
  2015年3月13日,被告陈某友、谢某巧与原告镇雄县蔚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施某田提供担保。被告陈某友、谢某巧按约支付二个月的利息后,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经原告镇雄县蔚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其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从2015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耨友、谢某巧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镇雄县蔚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利息24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3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止),逾期不履行,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14日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被告施某田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白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