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单位未履责 职工起诉获支持

2016-06-16 11:02:22 145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申某系镇雄县第一中学完成垃圾清运工作任务的工人,自2007年1月起在该单位从事垃圾清运工作2014年11月6日被辞退。申某工作期间未与第一中学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中学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申某便一纸诉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申某系镇雄县第一中学完成垃圾清运工作任务的工人,自2007年1月起在该单位从事垃圾清运工作2014年11月6日被辞退。申某工作期间未与第一中学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中学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申某便一纸诉状将镇雄县第一中学告上法庭。要求镇雄县第一中学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镇雄县第一中学认为2011年1月10日申某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时,则与其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而申某系非全日制工同时从事工作时间未满十年,自终止劳动关系时起至被辞退期间与其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申某的诉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申某自2007年1月起在第一中学处工作,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虽认为申某在2011年1月10日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但其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而一直延续至2014年11月6日被告辞退原告时止。因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中学应当向申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第一中学应向相关部门为申某补缴申某自用工之日起至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养老保险费。(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