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必须依法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能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而永善村民高某、余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必须依法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能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而永善村民高某、余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余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打砂机和铲车,在永善县黄华镇甘田村田弯二社所划分的宅基地处,以开挖宅基地为由,私自开采砂石料进行出售。经国土部门于2015年3月31日和5月22日分别两次以书面形式下发《责令停止矿产违法通知书》,二被告人均未停止违法行为,继续非法开采砂石料销售。经鉴定,被告人高某、余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资源破坏价值确定为21.9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余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1.98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作案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高某、余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析: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本案中的高某、余某某以挖宅基地和修房用砂,多余部份出售给亲戚朋友为由,私自开采砂石料进行出售。不仅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损害,自己也触犯法律又赔钱。本案告诫人们要明白“贪小便宜,吃大亏”这句广为流传的民间谚语。(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