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因违章建筑的施工建筑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章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因违章建筑的施工建筑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镇雄县天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1998年6月,其公司有偿兼并了原镇雄南台水泥厂,后根据镇雄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南台水泥厂用地权的决定》,其取得了原南台水泥厂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后因西环路修建,原南台水泥厂部分用地及厂区内部分道路被政府征用,以致原用地范围被分成小块,在西环路修建期间,原南台水泥厂依政策拆除,被告宋某便趁机强行在原南台水泥厂电杆厂外西环路傍属于该公司所有和使用的土地上修建了彩钢瓦房和水泥砖房。被告所建彩钢瓦房和水泥砖房并未办理任何修建手续,属违章建筑,经该公司多次交涉,被告宋某拒不拆除退还土地。诉求被告拆除其修建违章建筑,归还土地使用权并赔偿损失40000元。
审理中,被告宋某辩称,原告起诉不实,其所诉建筑物确实存在,但并非其本人所建,不属于其所有,其并未在原告所诉地点建有任何建筑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镇雄县天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宋某在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彩钢瓦房和水泥砖房等违章建筑,侵害了其土地使用权,诉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所诉彩钢瓦房和水泥砖房确系被告宋某修建或所有,宋某对此也予以否认,双方当事人也未能提举该建筑物属合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故宋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原告认可其所诉建彩钢瓦房和水泥砖房并未办理任何修建手续,属违章建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诉求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镇雄县天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宋某的起诉。(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