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捡养孩子不是法定继承人

2016-06-23 10:14:14 83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权纠纷,判决确定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捡养小孩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之子曾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权纠纷,判决确定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捡养小孩不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之子曾某于1985年结婚,1986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孩小丽,2000年11月22双方捡养一弃婴(男孩),取名小明,未办理收养手续。2008年2月2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2011年8月26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后双方又于2013年12月24日自愿登记离婚,经协商一致,所捡养男孩小明由原告张某抚养,并对共同财产作了分割。2015年5月,曾某因病住院,于同年10月14日不治死亡,在曾某住院期间,原告张某一直以家属身份陪护照管,曾某死亡后,原告张某为料理其后事,支付了丧葬费用共46898元。死者曾某生前系某公司职工,其死后家属可从该公司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69090元及可从一水电开发公司退回入股金本利17516元,可退回企业年金10046.55元,可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取简易人身保险金4760元,可从社保局退回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资金49227.08元,可退回住房公积金106185.57元,截止2015年11月5日,尚欠住房公积金贷款40770.10元。上述遗产因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未能协商一致而尚未领取,其中可从水电开发公司退回的入股金本利17516元,死者曾某生前立下遗嘱由被告杨某继承。死者曾某生前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刘某为担保人,曾某死后,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合同约定,通知银行从刘某工资帐户中扣款偿还,银行已经按月扣款。另查明,曾某于2013年12月24日与原告张某离婚后未与其它人结婚,其父亲早在20年前去世。2015年12月16日,原告张某、小丽、小明诉至本院,要求将死者曾某的前述遗产除遗嘱继承的部份外,扣除所欠债务40770.10元,由原、被告双方四人平均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原告小丽、被告杨某系死者曾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张某在曾某死亡前已经与曾某登记离婚,和曾某已经不具有配偶身份,故原告张某不是死者曾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在曾某住院医治期间,原告张某一直以家属身份陪护照管,对死者曾某扶养较多,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原告小明并非曾某亲生子女,庭审中原告方也未能提交合法的收养手续,其不属死者曾某的法定继承人,且在原告张某与曾某离婚时,约定小明由原告张德纷抚养,对小明的抚养问题作了处理,原告小明与曾某间已经不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抚养关系,故,原告小明在本案中依法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对曾某的遗产,水电开发公司的入股金本利17516元,根据死者曾某的遗嘱,应由被告杨某继承,其余遗产主要应由原告小丽、被告杨某二人继承,原告张某也应适当继承部份。原告张某为料理死者曾某的丧葬后事,支付了丧葬费用共46898元,所形成的是一种债务关系,应以遗产优先偿还。同时,死者曾某生前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刘某为担保人,曾某死后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合同约定从刘某工资帐户中扣款偿还,曾某与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担保人刘某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依法应以曾某的遗产予以偿还。对于遗产的继承及债务清偿问题,结合实际,本院从便于解决双方争议、方便操作、便于相关单位发放款项的角度考虑一并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下列判决:
  
  一、死者曾某在水电开发公司的入股金本利17516元由被告杨某继承。
  
  二、死者曾某家属可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69090元由原告张某领取(其中46898元为偿付张某丧葬费用,剩余22192元由张某继承)。
  
  三、死者曾某的企业年金10046.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简易人身保险金4760元及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资金49227.08元,由原告小丽继承和领取。
  
  四、死者曾某的住房公积金106185.57元由被告杨某继承和领取;曾某因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与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担保人刘某间产生的债务,由被告杨某偿还(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优先扣除所欠贷款本息)。
  
  五、驳回原告小明的诉讼请求。(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