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伙同他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盗窃他人财物,给过往的司机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最终被法律惩处。 2013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潘某某、覃某甲(另案已判)经密谋后,窜到广昆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兴业县山心服务区,趁被害人党某某下车检查货
一男子伙同他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盗窃他人财物,给过往的司机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最终被法律惩处。
2013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伙同潘某某、覃某甲(另案已判)经密谋后,窜到广昆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兴业县山心服务区,趁被害人党某某下车检查货车轮胎之机,窃取了货车上的手提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等财物。
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覃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某事前参与密谋,并与他人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盗窃行为,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是从犯的公诉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积极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责令退赔,返还给被害人。兴业法院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覃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三千元,返还给被害人党某某。(李天龙 梁绍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