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某与林某因为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抚养权最终谁有抚养的问题闹到了法院。 2013年2月,黄某和林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谈爱,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在贵港租房子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虽然双方也有争吵,但是小日子过得好不错。2014年2月,儿子小林的
近日,黄某与林某因为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抚养权最终谁有抚养的问题闹到了法院。
2013年2月,黄某和林某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谈爱,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在贵港租房子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虽然双方也有争吵,但是小日子过得好不错。2014年2月,儿子小林的到来,给小两口的生活带来了跟随欢乐;但随之而来,也带来了很多矛盾。小两口的经济收入,孩子的教育使得双方矛盾不断。2015年5月,黄某带着儿子小林离开林某后在贵港市另一处租房子生活至今,在此期间,林某多次寻找黄某。希望双方可以和好,为了孩子,为了家庭一起去登记结婚。但黄某执意不肯回头。为了保住孩子小林的抚养权,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小林的抚养问题做出确定。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黄某现在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还要照顾儿子。而林某在某茶厂工作,每月工资五千多元,并且在老家建有两百多平方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居住地附近有幼儿园和小学,林某的父母身体健康并愿意帮忙照顾小林。黄某诉称林某曾经被判刑及对不照顾原告及儿子,对此,林某予以否认并且黄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法官说法: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所生育的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亦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黄某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同时还要租房屋居住,不具备抚养条件,而林某却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同时在老家还建有两百多平方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并且居住地附近亦有幼儿园和小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法官确定儿子小林跟随林某生活较为适宜,黄某对孩子有探望权。对于黄某要求解除与林某同居关系,因双方已于2015年5月自行分居至今,双方的同居关系实质上已自行解除。 (蔡飞伟 梁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