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对建筑用砂石的需求不断增大,一些人把贪婪的目光投向了砂石市场。2016年3月,永善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采挖砂石案件。
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余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照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购买打砂机和铲车,在永善县甘田村田弯二社所划分的宅基地处,私自开采砂石料进行出售。当地国土部门于2015年3月和5月分别两次以书面形式下发《责令停止矿产违法通知书》。在接到通知书后,二被告均未停止违法行为,继续非法开采矿石料销售。2015年9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对被告人高某、余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确定其价值为21.98万元。永善县检察院就高某、余某非法采挖砂石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余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1.98万元。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作案中,二被告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高某、余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高某犯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余某犯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寄语:非法采挖砂石给土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为遏制非法采矿,规范开采行为,相关部门应创新整治方案,协同出击,采取持续有效的打击手段,切断违法违规采挖砂石运作链条,掐断其违法利益渠道,才能转变目前的被动局面。(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