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玩火焚建材 父母赔钱买教训

2016-07-21 11:33:36 82
刚满五岁的冉小某与张小某在幼儿园是同班同学,两个孩子的父母均在外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在县城租房陪读。校里校外两个小孩几乎每天都形影不离。2015年12月16日中午,饭后孩子不愿睡午觉,冉小某的奶奶给了两个孩子每人一元零花钱,两孩子悄悄溜出了门,欢
  刚满五岁的冉小某与张小某在幼儿园是同班同学,两个孩子的父母均在外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在县城租房陪读。校里校外两个小孩几乎每天都形影不离。2015年12月16日中午,饭后孩子不愿睡午觉,冉小某的奶奶给了两个孩子每人一元零花钱,两孩子悄悄溜出了门,欢欢喜喜地逛超市去了,最后孩子对一元钱一个的打火机充满了好奇,买了打火机后开始玩起火来,把徐某家堆放在宅基地里的建材木料引燃了,熊熊烈火将几堆材料烧得所剩无几。后来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两孩子的爷爷奶奶与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数赔偿徐某家被烧毁的木材。但是履行期限到期后,张小某的父母提出了异议,不愿履行赔偿义务。徐某无奈之下,起诉要求被告冉小某及其父亲冉某、张小某及其母亲李某赔偿其被烧毁财物的经济损失12000元。
  
  被告张小某的监护人对整个事情的经过一直耿耿于怀,怀疑儿子是被派出所民警违法逼供了才承认的。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官依职权从公安局、消防大队调取了所有相关材料,包括现场监控录像、询问孩子时的视频资料等等。当法官组织双方观看了所有视频资料,将所有资料展现在被告面前时,几被告却无言以对了。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冉小某和张小某的监护人冉某、李某各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3000元(已履行完毕)。
  
  法官后语:在我国许多地方,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年轻的父母外出打工后将子女托付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看,条件稍好一点的便在县城租房陪读。通常情况下,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小孩都比较放任。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因此,当孩子调皮惹事了,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另外,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本案中,公安机关以对话的方式询问两个小孩,用平和的语气以聊天的方式询问孩子,如何将木材点燃,为什么要去木材堆上烧火烤等问题,并通知了老师和孩子的爷爷奶奶到场,且全程录像的做法在程序上是符合法律规的。(胡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