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手机想拿赎金 被失主女儿电话钓出

2016-08-01 15:03:10 81
杨某四川省雷波县人,曾因犯抢夺、抢劫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本应回归正途杨某不知悔改,又重操起了旧业 2016年2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从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前往永善县城,途经施工单位水电八局停车
  杨某四川省雷波县人,曾因犯抢夺、抢劫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本应回归正途杨某不知悔改,又重操起了旧业……
  
  2016年2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从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前往永善县城,途经施工单位水电八局停车场时,看到被害人李某一个人散步,便追到李某面前,举起手电筒恐吓被害人李某交出身上财物。李某受惊吓把手里的三星S6手机丢开,李某趁杨某捡手机时逃脱。同时,杨某也捡起手机匆匆逃离现场。当日23时许,杨某拿着抢来的三星S6手机把玩之时,接到机主李某之女所打电话索要手机,杨某表示只要给他600元钱便可以赎回手机。电话里李某之女假装答应杨某的条件,并约定好了次日赎回手机的地点和时间。通话结束后李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民警在李某配合下将杨某抓获,被抢手机也发还被害人李某。
  
  近日,永善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曾犯抢夺、抢劫罪,被四川省雷法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