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 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2016-08-03 13:24:25 54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且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存在不可抗力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相关诉求不能得到支持。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仲裁,且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存在不可抗力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相关诉求不能得到支持。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原告申请仲裁超过时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姚某于1998年6月到被告天源公司下属的南台水泥厂工作,系南台水泥厂管机工,工作是两班制,每班12小时,单位没有给员工买过社会保险。2010年8月17日,因原南台水泥厂关停立窑,转产为水泥粉磨站。2011年4月11日,经双方协商,自愿终止了劳动关系。被告天源公司并按原告工作13年的总工资的20%对原告姚某进行了补偿,原告姚某也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28850元,双方约定,该补偿金包括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法律规定的费用。后原告姚某又重新受聘,继续在天源公司下属的水泥粉磨站工作,2013年8月31日,因水泥粉磨站关停,双方经协商后再次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天源公司又按2010年南台水泥厂关停立窑后的补偿标准,对原告姚某进行了补偿,后原告姚某在被告开源公司工作到同年11月,并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等费用。被告天源公司未为原告等人缴纳过社会保险。
  
  2015年10月10日,原告姚某向昭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养老保险及福利待遇。2016年1月3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以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该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先后两次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了相应的一次性补偿金。原告姚某于2013年11月17在被告天源公司领取相关补偿金(退职费)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其在审理中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存在不可抗力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因此,其诉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