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伤人 赔钱获刑

2016-08-16 11:25:08 183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人何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8016元人民币。 2016年,被告人赵某在位于永善县务基镇的一块花椒园地种植砂仁苗(该地已于2013年1月被国家征收)。当地村委会的工作人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人何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8016元人民币。
  
  2016年,被告人赵某在位于永善县务基镇的一块花椒园地种植砂仁苗(该地已于2013年1月被国家征收)。当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何某、刘某得知后,到现场进行劝阻,赵某不听,何某便去拔地里的砂仁苗,赵某随即用手中的锄头朝何某头部打去,致何某额脑挫裂伤、头部左枕骨骨折、右眼眶壁骨折。经鉴定,何某此次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在场人凌某打电话报案,被害人于案发当日到永善县中医院医治,并于同日转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永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应赔偿原告人何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郭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