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就何某某组织他人驾驶证考试作弊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8月底,何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摄像头、耳塞、手机传送答案的方法帮助一学员在考驾驶证科目一中作弊。事后何某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就何某某组织他人驾驶证考试作弊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8月底,何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摄像头、耳塞、手机传送答案的方法帮助一学员在考驾驶证科目一中作弊。事后何某某分得人民币500元。同年9月的一天,何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相同手段帮助镇雄县皓澜驾校一学员在考驾驶证科目一中作弊,因考场信号不好,作弊未能成功。同年11月23日,何某某再次以相同手段帮助镇雄县皓澜驾校另一学员在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作弊,因被人举报,被当场查获。
镇雄县人民法院认为,何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伙同他人利用科技手段传送答案,组织驾驶学员考试作弊,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2015年新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我国已经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即在当今中国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作弊行为,不仅作弊的人会受到惩罚,而且组织、帮助作弊的人也将受到刑法法律的严惩。何某某组织帮助他人作弊的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而且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刑法处罚。(谭星月)